一、法律知识问答篇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2.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社会性”问题?
非法集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特征,即对集资对象没有资质、年龄、职业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面向亲友集资或单位集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3.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 (养殖)、租种植 (养殖)、联合种植 (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4.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5.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谁来承担?
《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非法集资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6.组织实施或协助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人是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明知是非法集资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只要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构成非法集资,应当追究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法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协助人视为共犯: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8.《刑法》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哪个机关是非法集资行政处罚部门?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调查与认定,依法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山东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具体承担上述职责。
10.参与了非法集资,应当怎么办?
人民群众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可以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非法集资人系个人的,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11.已经组织或协助实施非法集资,应当怎么办?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非法集资人应当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争取宽大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提起公诉前非法集资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2.非法集资资金清退范围是什么?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属于上述清退范围的资金,有关获益人应主动退回。
13.防范非法集资,公民应履行什么责任?
《条例》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2022年1月7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会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对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以及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对符合要求的,将给予奖励。
二、典型案例篇
1.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资产管理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亲朋好友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结果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承诺12%到18%的年利率,通过亲朋好友间的口口相传、相互宣传推介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641.43万元,案发时仅归还本金16万元。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的表哥郭某得知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后,积极向亲友及附近村民宣传,并代为办理投资手续,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10.9万元,案发时归还本金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牟某、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作案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牟某、郭某利用人民群众希望财富保值增值的愿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主要作案手段:
一是善于包装。通过夸大公司规模、制作“正规的”理财单、编造投资项目等方式,获取群众对公司的信任。
二是高利诱惑。利用群众渴求高收益的愿望,通过许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三至五倍的高利率,诱惑缺乏理财手段的群众投资。群众投资后,被告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兑现承诺,吸引更多群众入股,直至资金链断裂。
三是熟人传播。本案非法集资人主要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口口相传、互相宣传推介吸引群众投资,群众受惑于熟人投资获利的个案宣传和对熟人的信任,陷入非法集资泥潭。
【案件警示】
人民群众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无可厚非,但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必然导致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三思而行:
一是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对社会上各种投资理财机构一定要分辨清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资质,必要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二是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诱惑群众参与,但非法集资人往往将集资资金肆意挥霍或用来支付前期借款利息,一般缺乏盈利手段,难以覆盖高额利息支出,极易资金链断裂。
三是要主动举报、及时止损。非法集资本质就是庞氏骗局,随着非法集资金额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必将跌入谷底崩裂。大家应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危害性,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应当果断退出,并主动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2.某信息咨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但在该《条例》生效(2021年5月1日)前,有大量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金融”“金融超市”等字样,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并不等于该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已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案情回顾】
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开办“金融超市”,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企业名称使用“金融超市”字样。老百姓极易被迷惑,认为其是正规金融机构。
二是承诺“高息回报”。因承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老百姓极易被吸引。
【案件警示】
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持牌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开展业务。请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公司名称高大上,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具体可以登录金融管理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管理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三、宣传教育篇
为保护学校师生、家长们的切身利益,努力提高广大师生以及家长们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坚决抵制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积极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学校开展2024年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请大家主动防范风险,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共同守护幸福生活。
非法集资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真假难辨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所谓“公司领导”与明星、名人合影等;故意把活动选在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